第41章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刑罰追溯力及數(shù)額認定標準
基本案情
徐××于2010年至2013年期間,,利用其兄徐×任某縣縣委書記職務(wù)的影響力,,在為戴某,、劉某,、徐某等人在承接工程,、安排工作,、提干提拔,、調(diào)整工作崗位等過程中計收受人民幣490000元,,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。徐×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,并退贓款人民幣450255.04元。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徐××于2008年下半年,,收受個體工程戶祁某為請其找時任該縣水利局局長陸某幫忙投標承...